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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大学预算绩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2023-05-25 09:1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预算绩效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建成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依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 〔201834 号)、《教育部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教财〔20196号)、《沈阳市财政局关于沈阳市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沈财绩﹝201950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算绩效是指预算资金所达到的产出和结果。预算绩效管理是指在预算管理中融入绩效理念,将绩效目标设定、跟踪、评价及结果纳入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全过程,以优化资源配置,提高预算的社会和经济效益为目的的活动。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是深化预算改革、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推动学校内部控制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

第三条 预算绩效管理覆盖学校所有申报、使用财政资金的部门和项目,贯穿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全过程。学校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实现预算绩效管理与预算编制、执行、监督有机结合。

第二章 组织领导和职责

第四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预算绩效管理体制。学校授权相关职能部门对职能范围内的项目进行归口管理(以下统称“归口部门”),归口部门为项目管理、资金分配的责任部门。

第五条  学校成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 “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主管财务的校领导任副组长,下设预算绩效管理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计划财务处处长兼任,成员由计划财务处、研究生院、发展规划处、教务处、科技处、人事处、审计处、资产管理处、重点工程建设办公室、图书馆、信息化办公室、后勤管理与服务中心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统筹规划和顶层设计。预算绩效管理办公室、归口管理部门、预算执行单位是预算绩效管理的组织、监控和实施主体。

第六条 预算绩效管理办公室负责制定学校预算绩效管理办法,组织协调学校预算绩效目标的审核、监控和评价,编报学校预算绩效评价报告,负责预算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挂钩工作。

第七条 归口部门负责本部门项目及归口管理项目的预算绩效目标编制、审核、监控和评价,汇总各预算执行单位的预算绩效自评报告,形成归口管理项目的预算绩效评价报告。

第八条 预算执行单位负责所承担项目的预算绩效目标设定、监控和自评,并撰写预算绩效自评报告。

第九条 坚持权责对等、强化约束。落实“谁使用,谁负责”的管理要求,明确各级预算绩效管理主体责任,确保权责统一。

第三章 预算绩效目标管理

第十条 预算绩效目标是预算资金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的产出和效果,以相应的绩效指标予以细化、量化描述。绩效目标是建设项目库、编制部门预算、实施绩效监控、开展绩效评价等环节的重要基础和依据。

第十一条 预算绩效目标按照“谁申请资金,谁编制目标”的原则设定。未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的项目,原则上不得纳入学校中长期规划项目库管理,不得申请学校预算资金。

第十二条 预算绩效目标按照预算支出的范围和内容划分,包括基本支出绩效目标、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和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

(一)基本支出绩效指标,是指学校预算中安排的基本支出在一定期限内对学校正常运转的预期保障程度。不单独设定,纳入学校整体绩效目标统筹考虑。

(二)项目支出绩效目标,是指学校各部门依据学校事业发展要求,设立并通过预算安排的项目支出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包括财政性专项资金和校内预算专项资金。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由归口管理部门和预算执行单位共同制定。

(三)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是指学校或者学校各部门按照确定的职责,利用全部部门资金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总体产出和效果。

第十三条 预算绩效目标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产出指标。是对预期产出的描述,包括数量指标、质量指标、时效指标、成本指标等。

(二)效益指标。是对预期效果的描述,包括经济效益指标、社会效益指标、生态效益指标、可持续影响指标等。

(三)满意度指标。是反映服务对象或项目受益人的认可程度的指标。

第十四条 设定的绩效目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指向明确。绩效目标要符合学校发展规划、部门职能及工作计划等要求,并与相应的预算支出内容、范围、方向、效果等紧密相关。

(二)细化量化。绩效目标应当从数量、质量、成本、时效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满意度等方面进行细化,尽量进行定量表述。不能以量化形式表述的,可采用定性表述,但应具有可衡量性。

(三)合理可行。设定绩效目标时要经过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符合客观实际,能够在一定期限内如期实现。

(四)相应匹配。绩效目标要与计划期内的任务数或计划数相对应,与预算确定的投资额或资金量相匹配。

第十五条  归口部门对项目绩效目标的完整性、相关性、适当性和可行性进行审查核实,并将审核意见反馈相应预算执行单位,指导其修改和完善并报送计划财务处。

第四章 预算绩效运行监控

第十六条 绩效运行监控是指根据确定的绩效目标,对项目资金执行率、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监控,及时纠正绩效运行偏差,促进项目绩效目标实现的管理活动。具体可采取日常监控、定期监控、重点抽查等方式开展。

第十七条 计划财务处负责协调各归口部门开展绩效运行、预算执行进度监控。各归口部门是实施绩效监控的主体,按照批复的绩效目标和预算安排,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开展“双监控”,对项目进度、资金使用、绩效目标完成等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第十八条 预算执行单位按照批复的预算及预算绩效目标组织预算执行,重点关注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及时纠正发现的问题,保证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第十九条 已批复的预算绩效目标一般不予调整。预算执行中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应按照绩效目标管理要求和预算调整程序报批。对因政策变化、突发事件等客观因素导致预算执行进度缓慢或预计无法实现绩效目标的,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及时按程序调减预算,同步调整绩效目标。

第二十条 各归口部门对绩效监控中发现的预算执行进度慢、绩效目标执行偏差等问题,应及时通报并督促相关单位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对于问题严重或者整改不到位的,采取暂缓预算执行、收回预算等措施,确保预算资金安全有效,保证绩效目标实现。

第五章 预算绩效评价与应用

第二十一条 预算绩效评价是根据设定的预算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纳入学校预算管理的资金支出的效率性、经济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测量、分析和评判。

第二十二条 各预算执行单位绩效评价工作由项目负责人或资金使用单位负责人牵头开展。评价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总体绩效目标、各项绩效指标完成情况及预算执行情况。对未完成绩效目标或偏离绩效目标较大的项目要分析并说明原因,研究提出改进措施,形成预算单位自评报告。归口部门汇总归口管理项目的绩效自评情况并进行绩效评价,形成归口管理项目的绩效自评报告。学校绩效自评报告由计财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报送。

第二十三条 各预算执行单位除按要求编制年度绩效运行年度报告外,还应在每季度报送绩效目标完成进度情况。

第二十四条 学校在必要时可以聘用和委托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对绩效目标评审、绩效跟踪、绩效评价等方面开展独立评估。

第二十五条 绩效评价遵循的基本原则是科学公正,运用科学合理的方法,按照规范的程序,对预算绩效进行客观、公正的反映。

第二十六条 预算绩效自评指标是指预算申报时确定的绩效指标,包括产出数量、质量、时效、成本,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服务对象满意度等。

预算绩效自评指标权重统一设置为:预算执行率10%、产出指标50%、效益指标30%、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10%

第二十七条 预算执行单位的预算绩效自评报告和归口管理部门编制的归口管理项目预算绩效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基本概况,预算绩效目标及其设立依据;

(二)项目资金使用及实施情况;

(三)项目组织实施情况;

(四)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五)说明未完成绩效目标及其原因;

(六)下一步改进意见及建议。

计划财务处编制上报学校整体预算绩效评价报告,绩效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基本情况;

(二)绩效评价的组织实施情况;

(三)项目绩效指标完成情况分析;

(四)绩效评价结果、主要经验及做法、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第二十八条 预算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硬化预算和绩效“双约束”,实现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挂钩。对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好的资金优先保障,对预算绩效评价一般的资金督促改进,对低效无效的资金调减预算或暂缓安排。

第六章 预算绩效公开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预算绩效评价结果按照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三十条 审计处对预算绩效管理的过程和效果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对发现的问题,督促落实整改。

第三十一条 学校自觉接受主管部门、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审核和监督,对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中存在突出问题的限期整改,涉嫌违纪违规的移交相关部门查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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