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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大学实习经费暂行办法
2019-06-24 11:02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本科生实习经费的使用管理, 提高实习经费的使用效率,保障实习教学的水平和质量,根据 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习教学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根据预算安排情况,每年将实习经费划拨到 教务处。教务处按照教学计划和专业核定实习经费后分配至各 学院。

第三条 实习经费应坚持勤俭节约、专款专用的原则,严 格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在保证完成实习任务的前提下,“就 近就地”安排实习。凡能在本地实习的,不安排外地实习。各 学院应建立长期稳定的实习基地,便于教学单位与接收学生实 习单位之间的相互交流与协作,提高实习效果,节省经费开支。

第四条 实习经费主要用于支付本科培养方案规定的实 践教学环节中的各类实习实训等项目的开支,不得挪用。

第五条 实习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 开支范围包括:实习教学指导教师及学生的交通费、住宿 费,教学资料费、耗材费,实习单位收取的教学管理费、观摩 费,聘请实习单位技术人员授课及指导费等。 1.交通费:指指导教师在落实实习任中,师生往返学校与 实习地点乘坐交通工具以及实习期间租用车、船等费用。学生 到外地实习实训可乘火车硬席、高铁/动车(二等座)、轮船(三等舱)、汽车等交通工具,严格限制乘坐飞机。乘坐飞机不高 于高铁火车票价的可予报销。 2.住宿费:指实习期间师生住宿费用。学生住宿原则上安 排在实习单位。 3.教学管理费:指实习单位收取的管理费等。 4.观摩费:指实习单位安排的与本专业实习相关的观摩教 学费用、特殊专业(如美术、历史、旅游、建筑等)教学实习 必需的、适当的旅游景点门票等。 5.教学资料耗材费:指实习教学期间开支的教学材料印刷 费、实习资料费、复印费、耗材、网络费、实验原材料费、元 器件费等。 6.授课及指导费:指聘请实习单位的指导教师指导实习、 讲座及授课发生的费用。 7.校内实习经费:依据教学计划,在校内进行实习产生的 费用。 8.带队教师差旅费:带队教师发生的差旅费按照《沈阳大 学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报销。

第六条 实习经费审批及报销 1.市内实习经费:由各教学单位依据教学计划,根据实际 发生费用,在预算范围内按《沈阳大学经费支出审批办法》履 行签字程序后到计财处报销。 2.外埠实习经费:由各教学单位依据实习教学执行计划,根据实际发生费用,填写《沈阳大学差旅费报销单》,按 《沈阳大学经费支出审批办法》履行签字程序后到计财处报销。 3.实习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资料耗材等凭据报销。 4.聘请实习单位指导教师指导实习、讲座及授课发生的费 用应在学校计财处“网上报销”系统报税,填报指导教师姓名、 身份证号码及银行卡号(原则上要求建设银行卡号)等信息, 并由带队教师签字,按《沈阳大学经费支出审批办法》履行签 字程序后到计财处报销。费用标准参照学校外聘教师课酬执行。 5.实习经费报销时应提供实习学生名单。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计财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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