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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纳税起征点及开票相关事项的通知

作者:张艺潆   时间:2026-03-01   点击数:

各学院、各部门:

根据《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文件的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起征点标准如下: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1000元。一日内发生多次应税交易的,按日适用起征点标准。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按照规定以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或者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价款后计算应纳税额的,以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不含税余额,适用本条起征点标准
   上述政策主要适用于我校
涉税科研业务和经营业务支付劳务费用的情况,针对向本单位提供劳务并开具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含自然人)作如下提示:

1.开票金额:向本单位收取的通常是含税价。判断起征点时,务必将其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计算公式:不含税销售额=开票金额(含税) ÷ (1+1%)

2.个人所得税:此政策仅涉及增值税。取得的劳务报酬收入,仍需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

 3.开票渠道:请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电子税务局APP或前往税务大厅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请各学院、各部门严格遵照上述政策执行,规范业务办理流程。

 

 

 

沈阳大学计财处

2026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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