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促进学校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同时保证教师的相关权益,针对我校部分教师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所涉及的有关税收问题,做如下说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第十六条:科技成果持有者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
1.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2.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
3.许可他人合作开发该科技成果;
4.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5.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目前我校教师科技成果转化的主要形式是第2类和第3类,即技术转让(专利权)合同和技术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这两种转化方式在税法政策上有着很大的差别,具体表现如下:
一、增值税: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3(财税〔2016〕36号)中第二十六条“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属于免征增值税项目。”其中:
1.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者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者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2.备案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二、企业所得税: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章第二十七条“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三、税法解读:
经与沈阳市、大东区税务局沟通,上述两个税种中,技术转让属于免征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范畴,而技术许可则不在税法规定的免税之列。技术许可须缴纳6%的增值税及税金附加,且须在年终对项目结余征收缴纳企业所得税。
请各位教师认真解读有关税法条款,确定科技成果转化的类别,签署正确的科技成果转化合同,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带给大家的便利。
对于已经签署技术许可合同的教师,请参照上述政策确认是否需要重新签署合同,并到计划财务处签署确认单,计划财务处将根据确认单来做相应的账务处理。
计划财务处
科技处
科技创新研究院
2024.9.20